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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学院学生日常管理细则》考试纪律的规定

2014-04-01 00:00

摘至《晋中学院学生手册》

《晋中学院学生日常管理细则》

第三章 考试纪律

一、考试包括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和平时举行的各种测验。学生应当按要求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和平时的测验。学生因病需及时治疗者、正常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者以及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可以缓考。办理缓考需学生本人向所在教学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

二、学生参加考试,应当携带并出示学生证,自觉接受监考教师检查和验证。

三、学生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并按指定位置就坐,迟到三十分钟者不得参加考试,以无故缺考论处。

四、考试时,学生只限用规定的考试用具和物品。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相互借用考试用具及草稿纸。闭卷考试时,不准以任何理由将书籍、笔记本及自备草稿纸带入考试位置。开卷考试应由主考教师决定携带何种工具及参考资料,开卷考试仍然要遵守考场规定,不得交头接耳、传递抄袭。考场严禁吸烟。

五、考生应当按时交卷,不按规定时间交卷者,监考教师可拒绝收卷,考试成绩以不及格记;参加考试而不交卷者,以旷考论;不交卷又慌称已交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试卷不得托人代交。

六、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不相互交谈,不随意喧哗和走动,交卷前不擅离座位,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交卷出场后,不在考场附近逗留或高声议论。

七、考生交头接耳,带书籍、笔记、参考资料、电子词典、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不放在指定物品处的,属违纪行为;违纪达两次按作弊处理。传递、抄袭、昌名顶替等以作弊论。

八、学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向监考人员询问,对不涉及试题内容,如试题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以举手询问,但不得离痤和大声说话。

九、每个考场前面应当设置存放物品处。每场考试开始前,考生应当将考试纪律规定的严禁物品存放此处。

十、考试期间不得离开考场,若中途离开考场,应当交卷并视同考试完毕,交卷后不得再返回考场答卷。

十一、开考前,考生负责对考桌进行清理,桌斗内不得有书籍、笔记本、纸张等物品,桌面上不得有字迹,如有问题,应提前向监考教师说明。

十二、考生应当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自觉遵守和维护考场纪律。

十三、学生处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巡视、督查。

十四、凡违反考试规定的学生,应当按以下程序处理:

1、立即停止其答卷,由主考、监考教师当场在答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将情节记入《考场报告单》;

2、责令其立即退出考场,当天写出书面检查材料;

3、由学生所在教学学院党总支将有关材料及处理意见及时保送学生处,学生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其相应课程的成绩无效;

5、学生处根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摘至《晋中学院学生手册》

《晋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闭卷考试开始后,发现考生仍携带或使用电子词典、计算器(经任课老师允许使用的除外)、通讯设备的;在闭卷考试开始后,发现考生仍携带与考试课程有关文字资料的;传递、抄袭或者协助他人传递、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课程有关文字资料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抢夺、窃取、销毁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发便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因考试作弊受过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拒不接受批评教育,无理取闹,对监考老师和工作人员威胁漫骂、打击报复,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发现学生有其他作弊行为,可视情节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七)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