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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学院学生宿舍安全用电及禁用物品教育与管理暂行办法

2014-04-01 00:00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和日常生活的公共场所,每个同学都有义务和责任共同营造和维护宿舍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自觉接受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为了切实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宿舍用电安全和良好学习环境的形成,特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晋中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晋中学院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禁用电器及禁用物品的界定

禁用电器和禁用物品是指学生宿舍内除学校统一安装和允许使用的照明设施、顶扇、饮水机及电脑、收录机、小型音响、台灯、MP3、MP4等以外在使用和存放过程中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电器、物品的统称。具体分类如下:

一、禁用电器:热得快、电热杯、电水壶、电火锅、电炒锅、电磁炉、微波炉、电炉子、电手炉、电热毯(褥)、电熨斗、电直板、电铬铁器、暖手器、烘鞋器、电取暖器(红外取暖器)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可移动电器。

二、禁用物品:烟花爆竹、液化气罐、煤油炉、煤炉、酒精炉、汽化炉、蜡烛、固体酒精等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病毒标本等化学危险品和放射性物质、毒品及宠物等;管制刀具、枪支、弹药等。

三、私自拆装、改造室内原有的电源和网络线路及采用技术手段逃避检查而使用的各种大功率电器。

四、上述规定之外的其它各种明火器具及电加热器具。

第二条 安全用电

一、学生使用电源插座应随插随用,用毕断电;宿舍内使用的电器,在通电状况下,应与易燃物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确保有人在使用现场,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电源。

二、禁止在灯具上拴蚊帐,晾晒衣物,悬挂装饰物;禁止将电线缠绕在床头和在电器上悬挂各类易燃物品。

三、禁止擅自使用公共场所配电箱和故意损坏开关、灯具等公共设施。

四、宿舍出现用电故障和发现电线损坏、裸露、漏电等现象应及时向公寓管理中心人员报修,学生不得擅自拆修,必要时应紧急切断电源。

五、学生宿舍内的用电设施由该宿舍学生共同使用和管理,因违章用电造成寝室控电开关跳闸或使供电线路及其它设施损坏的,必须报宿舍管理人员,由电工修理,并承担工料费;如属故意损坏,由直接责任者照价赔偿,查不到直接责任者时,由本宿舍人员均摊赔偿。

第四条 安全检查

一、学生宿舍的安全检查分日常检查和集中检查两类。日常检查由后勤集团负责,集中检查由学生工作处和其他学生归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保卫处和后勤集团共同进行。

二、学校相关部门在公寓安全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关心、尊重、检查和教育并重”的原则,既要认真听取同学们关于日常生活的意见和建议,又要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纠正违规行为。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禁用电器及禁用物品,一律由后勤集团公寓管理中心当场收缴,保卫处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公寓中心收缴禁用电器及禁用物品要向当事人开具《学生公寓检查整改通知单》,并告知违规性质和所要承担的责任,并做好收缴物品的登记工作。当事人应在《学生公寓检查整改通知单》上签字,本人不在现场可执《学生公寓检查整改通知单》补签。不能明确具体当事人的,相关责任由该寝室全体成员共同承担。在每次检查后两日内,公寓管理中心应以学院为单位统计违规学生名单及禁用电器和禁用物品收缴情况,并抄送各学生归口管理单位、保卫处和相关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四、所有收缴禁用电器及禁用物品一律由公寓管理中心暂时保管,并视情况进行处理。凡学校明令禁止、危害性大且学生使用普遍的大功率电器或禁用品(如热得快、酒精炉等)应集中予以销毁,学生违规使用的电热毯、电饭煲等电器可在当事人毕业离校时凭《学生公寓检查整改通知单》到公寓管理中心申请返还。

五、严禁任何人携带动物宠物进入学生宿舍。一经发现,由公寓管理人员责令当事人自行处理,对拒不处理者,报保卫处统一处理。

第五条 违章教育与处罚

一、违章学生在收到《学生公寓检查整改通知单》3日内写出书面认识,到所在学院接受教育,由学院签署意见后,到公寓管理中心苑区办公室做已接受教育登记。对逾期未作教育登记的,各苑区办公室应对相关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提醒和督促。对在一周内仍未作教育登记者,由公寓中心将相关当事人和所在学院名单汇总后报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在全校范围内予以书面通报。

二、广大学生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工作,不得阻止和妨碍正常检查,不得拒交禁用电器及禁用物品,不得对检查人员进行言语攻击或有其他过激行为,否则,将按相关规定加重处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以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一)对存放而未使用禁用电器者给予批评,经教育不改,再次发现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正在使用禁用电器且当事人在现场、存放普通禁用物品或有上款中列举的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正在使用禁用电器且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有上款中列举的行为且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使用禁用电器过程中引起火情等不良后果和存放剧毒、强腐蚀性、强放射性、强破坏力、枪支、弹药等特殊禁用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引发火灾,造成严重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还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凡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年各类奖学金评定、评优和保送研究生资格;该学生所在的寝室取消当年学校文明寝室和学院星级寝室、示范寝室评选资格;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辅导员取消本年度一切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学生公寓内住宿的一切学生。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