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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2016-06-21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我校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加强我校的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章  考试违纪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不听劝阻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听劝阻的;

3.他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及时制止或未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的;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不听劝阻的。

第四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1.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或以表情示意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2.在考场或者其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3.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4.将试题、试卷或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5.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第三章  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给予记过处分:

1.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电子材料的;

2.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设备的;

3.在课桌、墙面等地方书写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4.传递、抄袭或者协助他人传递、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课程有关文字资料的;

5.考试过程中与他人互对答案的。

第六条考生在考试或评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伪造或协助他人伪造证件或携带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2.利用手机或隐形耳机等通讯手段作弊的;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4.考试试卷雷同或在阅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

5.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6.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因考试作弊受过处分的。

第七条考生在考试或评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3.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4.请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5.抢夺、窃取、销毁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试卷的;

7.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8.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已上交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9.买卖试题(卷)或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10.组织作弊者或有三人及其以上人数参与的集体作弊行为的。

第八条有其他违纪与作弊行为的,参照相近条款执行;两次受过考试违纪与作弊处分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四章  考试违纪与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违纪,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作弊,应终止其考试,收回试卷,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现场考试工作人员,并把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

第十条监考人员应将违纪与作弊者姓名、学号、违纪主要情节在《考场报告单》和《晋中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情况登记表》(见附表)中如实记录;对学生考试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应予暂扣,对暂扣的学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学生考试违规与作弊记录作为认定实施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老师签字确认。

阅卷教师阅卷过程中发现考生的作弊行为,由所在学院教学指导小组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于考试当日将《晋中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情况登记表》和其它物证一并送交本学院考试工作负责人。

第十二条 学院考试工作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查证、复核,一经认定,根据本办法提出处分意见,教务处审定,告知违纪或作弊学生,12小时内全校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处理;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教务处处理,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务处报主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四条处分决定后,报送院领导并发送到各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各学院负责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五条开除学籍者,学生所在学院除通知学生本人外,应及时通知其家长接回或派人送回。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离校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考试违纪与作弊学生对处分决定存在异议的,在接到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相关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生参加的各级各类考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晋中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院字[2013]12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器、窃照专用器材;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